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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辖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龙仁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龙仁燕,欧元斌,朱叶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辖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大禹路聚河小区。法定代表人:许宝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仁燕,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体育路**号**栋*单元*号。原审被告:欧元斌,男,1967年6月3曰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审被告:朱叶红,女,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上诉人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仁燕、原审被告欧元斌、朱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皖03民初44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柏鼎恒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家宏审判员  朱奎春审判员  夏传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