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莫托森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莫托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0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建业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叶远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叶,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宏湖,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托森,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齐朝,该委员会审查员。再审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莫托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9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君丽审 判 员 郎贵梅代理审判员 傅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华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