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3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绒娃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绒娃,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绒娃,女,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建友,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负责人:雷化民,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绒娃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雷家组应向申请执行人杨绒娃支付土地补偿款45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474元、执行费595元。因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北屯街道北屯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正龙执行员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