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魏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刑终127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自报),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14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查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0月13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魏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坪山新区中山大道牛角龙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同车道前方由袁某文驾驶的粤B×××××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另查明,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魏某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经检验,被告人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85mg/100ml。原判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某上诉提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其家中有年老父母及年幼小孩需要照顾,其本人患有严重肺部疾病,不适合羁押,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根据上诉人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魏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武 文 芳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席旻(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