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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5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闻县人民医院与陈齐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闻县人民医院,陈齐养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5民初641号原告:徐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徐闻县徐城镇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符斌,院长。委托代理人:游有为,男,徐闻县人民医院财务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道阳,男,徐闻县人民医院财务科会计员。被告:陈齐养,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徐闻县,原告徐闻县人民医院与被告陈齐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闻县人民医院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闻县人民医院作为民事诉讼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在诉讼中以被告陈齐养已付清医疗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闻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徐闻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陈丕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伦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