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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卢某申请韦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韦某。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韦某离婚纠纷一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47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补偿给申请执行人公积金款27599.37元,并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5元,执行费3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7988.37(含受理费75元、执行费314元)。据此,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希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江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