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杰与武仁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武仁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550号原告郭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居民。被告武仁渊,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诉被告武仁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杰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郭杰负担。审判员 李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