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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杰与武仁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杰,武仁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550号原告郭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居民。被告武仁渊,山西省晋中市祁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杰诉被告武仁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杰于2017年6月13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郭杰负担。审判员  李怀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