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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毛学与朱景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毛学,朱景才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482号原告:张毛学,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龙,朱湘缘,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朱景才,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立德乡程王行政村朱庄5,现住东阳市。原告张毛学与被告朱景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毛学承担。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紫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