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晋飞、吴加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飞,吴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14号申请执行人:晋飞,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吴加荣,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行业,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飞与被执行人吴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晋飞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2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