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泽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2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泽,男,1994年9月24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初中文化,在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泽因琐事与被害人易某发生纠纷,遂伙同韦某1、梁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日彩市场西侧某电器厂员工宿舍区门口保安亭侧,持水管将被害人易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易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2月7日,被告人李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泽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易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泽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梁某1、林某、韦某1、梁某2、韦某2、覃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通话清单,视听资料,前科查询表,到案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泽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