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38号CR-13幢店面负1-07室,组织机构代码:L5914573-3。经营者:肖招玉,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娟,吉安市吉州区白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2幢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3146084734。法定代表人:刘中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郑强强,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经营者肖招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娟、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上诉请求: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17330.2元(4-5月份洗车费4443元、6月份洗车费6666元、逾期支付洗车违约金2221.6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金3999.6元);涉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洗车费4449元、逾期支付洗车费违约金890元共计5336元,事实不清,计算错误。1、按协议约定,2016年4月2日至9月30日协议期间洗车费为40000元,一个月就是6666元,被上诉人只支付了4440元,4-5月份洗车费尚欠8892元,减去一审判决的4449元,应增加4443元。2、依法应增加6月份洗车费6666元,按协议约定逾期支付洗车费的违约金应增加2221.6元。3、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金3999.6元。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计算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增加诉请,依法改判,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实际已经将4月份至5月份洗车服务费支付给上诉人,且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6月为被上诉人的会员提供洗车服务。对于6月的洗车服务费被上诉人不需承担。上诉人没有提供任证据证明是由于被上诉人单方终止合同,而事实上是上诉人主动提出不再为被上诉人的会员提供洗车服务,所以被上诉人认为一审合情合理。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洗车费15600元,赔偿洗车费20%违约金3120元;判令被告支付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金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4月2日,原告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与被告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为被告“全年免费洗车卡”、“延保贵宾卡”持卡会员的车辆在协议期间提供免费洗车服务(含节假日)。在协议期间持卡会员洗车次数不限,必须卡车相匹配。协议有效期自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9月30日。操作流程为由被告“全年免费洗车卡”、“延保贵宾卡”持卡会员将车开至原告服务点,由原告提供免费洗车服务,服务完毕后被告会员出示“洗车卡”、“延保一卡通”,持卡会员于签购单据上签字确认,签购单据上应写明该次所洗车辆的车牌号码及持卡会员的联系电话。原告承诺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被告持卡会员提供统一免费洗车服务,不得以节假日或其他事务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否则,每接到投诉一次,支付违约金50元一次,由被告在支付洗车费用尾款时扣除,协议期间投诉次数累计达到20次,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原告必须支付被告协议期间洗车总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协议期间免费洗车费用为40000元,付款方式以季度为时段,分4次付清,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到账,协议期满结算时,被告逾期不支付,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协议期间应付洗车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除不可抗力外及协议约定的解约事由外,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被告的持卡会员提供了洗车服务。之后,双方已实际终止该协议。被告于2016年4月向原告支付了4440元洗车费。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协议约定为被告的持卡会员提供了2016年4月份至5月份的洗车服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洗车费用8889元,因被告实际支付了4440元洗车费,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洗车费4449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被告履行了2016年6月份的洗车服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6月份洗车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因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支付洗车费用,应按应付洗车费用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890元违约金。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告单方终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单方终止协议违约金500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洗车费4449元、逾期支付洗车费违约金890元,共计5339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计759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59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与被上诉人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诉人称其为被上诉人的持卡会员提供了2016年4月份至6月份的洗车服务,按合同约定除去已经支付的洗车费,被上诉人还应支付洗车费15558元。根据协议书约定双方协议期间从2016年4月2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协议期间洗车费用为40000元。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认可上诉人为其提供洗车服务至2016年6月,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2016年4月至6月的洗车费,并按每月6666元计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于2016年4月30日已经支付4440元,尚欠洗车费15558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支付15558元洗车费符合双方的约定,应按约定履行,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还称被上诉人应按约支付逾期付费的违约金3111.6元及无故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金3999.6元。但当事人主张支付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情况,亦未证明系被上诉人单方终止合同。且从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被上诉人每月应支付的洗车费远高于同类市场行情,该约定的服务价格与其实际提供的洗车服务成本存在较大的差额利润,依据公平原则,对上诉人再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偿付上诉人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洗车费15558元,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3.26元,共计992.26元,由上诉人吉安市诚信汽车美容装饰广场负担692.26元,被上诉人江西延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欧阳骥审判员  李伟杰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