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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执3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侯成民、侯明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成民,侯明池,张泰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3执3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成民,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执行人侯明池,男,195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执行人张泰钟,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本院在执行侯成民、侯明池诉张泰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新堂审判员  张春晖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桂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