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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瞿建烔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建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21号之一被执行人瞿建烔,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苏州市常熟市人,住常熟市。本院在执行瞿建烔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