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瞿建烔罚金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建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321号之一被执行人瞿建烔,男,1968年10月13日生,汉族,苏州市常熟市人,住常熟市。本院在执行瞿建烔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