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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政世与高有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政世,高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197号申请人:高政世,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委托代理人:王得翠,女,住景泰县。被执行人高有虎,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申请执行人高政世与被执行人高有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景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高有虎欠高政世借款80000元及利息于2013年10月31日前付清。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高有虎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政世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高政世无正当理由超越法定期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依法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高政世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冯浩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