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4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杲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杲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29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杲赛男,男,1993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杲赛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杲赛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8月份某日,被告人杲赛男在海门市正余镇新和村郭某经营的花卉大棚内,窃得郭某放在厨房冰箱内的生石花混合种子16.6万粒,价值人民币8300元。后被告人杲赛男通过网络将窃得的种子销赃。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杲赛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杲赛男处扣押人民币3092元,生石花混合种子1万余粒,并已发还与被害人郭某的合伙人唐某,被告人杲赛男自愿将在郭某处的工资3676元抵扣赃物折价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杲赛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苏省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淘宝网交易记录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华夏银行卡账户明细账单、收条等书证;未到庭证人季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海门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称量记录及照片;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杲赛男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杲赛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杲赛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杲赛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新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舒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