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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伟、佛山市南海区纬斯展架厂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伟,佛山市南海区纬斯展架厂,神秀娣,陈秀霞,危志强,姚玉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伟,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纬斯展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冼启明,经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神秀娣,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一审被告:陈秀霞(曾用名陈彩霞),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一审被告:危志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一审被告:姚玉琼,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再审申请人宋伟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纬斯展架厂(以下简称纬斯展架厂)、一审被告及二审上诉人神秀娣、一审被告陈秀霞、危志强、姚玉琼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广州市媛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媛黛公司)与纬斯展架厂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媛黛公司并未拖欠纬斯展架厂的货款。(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使因宋伟、神秀娣未履行通知义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也应限于与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有因果关系的部分,因此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超出公司剩余财产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宋伟系媛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伟曾签署《企业对账单》给纬斯展架厂,写明“客户名称:媛黛服饰公司2014年5月-2014年12月总欠佛山市纬斯展架厂展柜款为人民币224183元。法人签名:宋伟(广州市媛黛服饰有限公司)”,该对账单虽未加盖媛黛公司的公章,也没有签订日期,但宋伟确认《企业对账单》为其本人签名。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该对账单是双方就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的凭证,宋伟作为媛黛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对账单处落款为“宋伟广州市媛黛服饰”,系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对账单的法律效果应当由媛黛公司承担并无不当。2015年7月1日,媛黛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如下决议:一、同意公司停止一切经营活动,进行清算备案,同意注销本公司;二、同意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为宋伟、神秀娣,其中负责人为宋伟。2015年10月16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核准,媛黛公司注销登记,注销情况为决议解散。根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荔湾分局所查询的商事登记信息,媛黛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0.000(万元)”,媛黛公司现股东为神秀娣、宋伟,公司实收资本为0万元。二审中宋伟和神秀娣亦表示对公司资本状况不清楚,应以清算为准。然而,宋伟提交的“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并未记载实收资本。其次,媛黛公司进行清算时,纬斯展架厂已提起本案诉讼,但媛黛公司清算组并未依法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一审法院和已知的债权人纬斯展架厂,公司债权人亦未参与清算,且公司清算时也未提交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等显示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证据。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媛黛公司的清算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公司注销之前的经营状况和剩余资本,宋伟和神秀娣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就媛黛公司的涉案债务向纬斯展架厂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宋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