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执22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大兴、黄集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兴,黄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大兴,男,196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黄集平,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大兴与被执行人黄集平民间借贷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车辆登记部门有车辆信息,车牌号为闽F×××××,为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黄集平其余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工商、国土部门均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代理书记员谢清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