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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立军与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学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军,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学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258号之一原告杨立军,男,1977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侯学武,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军与被告临清市文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侯学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3216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侯学武名下银行存款1321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星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人民陪审员  卢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