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向涛与郭林红、刘藏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涛,郭林红,刘藏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189号原告刘向涛,男,1968年12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林红,男,1974年9月22日生。被告刘藏军,男,1984年6月7日生。原告刘向涛与被告郭林红、刘藏军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刘藏军不在指定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向涛对被告郭林红和刘藏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9元退还原告刘向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艳丽审判员 韩伟周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