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晨荣建筑材料经销处与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宋海新、云霄合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晨荣建筑材料经销处,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宋海新,云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217号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晨荣建筑材料经销处,住所长春市双阳区。经营者陈宏伟,女,1987年2月11日出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王艳新,吉林国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静,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海新,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云霄,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晨荣建筑材料经销处诉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宋海新、云霄合同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晨荣建筑材料经销处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晨荣建筑材料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区晨荣建筑材料经销处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曲 卓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