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怀林与谢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林,谢书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676号原告:李怀林,男,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谢书芬,女,1970年3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李怀林与被告谢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李怀林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林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怀林负担。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