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凌素琼凌成云等与凌会斌陈小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凌成云,张继媛,凌会军,凌素琼,凌会斌,陈小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51号申请人凌成云,男,194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张继媛,女,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凌会军,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凌素琼,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凌会斌,男,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陈小兰,女,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凌成云、张继媛、凌会军、凌素琼与被申请人凌会斌、陈小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凌成云、张继媛、凌会军、凌素琼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凌会斌、陈小兰位于丰都县xx街道xx街xx号x-x房屋一套。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现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承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凌成云、张继媛、凌会军、凌素琼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凌成云、张继媛、凌会军、凌素琼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力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