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家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家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410号罪犯陈家红,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邵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家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136856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77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詹毅、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王清金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家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红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罪犯考核自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分2267分。2017年2月10日向邵武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72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进账消费清单,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云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蔡柏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