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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漯河华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谷素锦、李小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华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谷素锦,李小娜,王志英,宋军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2民初1078号原告:漯河华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民,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素锦,女。被告:李小娜,女。被告:王志英,女。被告:宋军伟,男。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焕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华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谷素锦、李小娜、王志英、宋军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华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漯河华泰集团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晁晓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