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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瑞金与方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金,方云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民初52号原告:黄瑞金,女,195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方云香,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现住址不详,原告黄瑞金与被告方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瑞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云香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瑞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方云香偿还借款本金86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逾期还款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黄瑞金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系同村人。2016年10月16日,被告方云香以投资做生意用款为由,向原告借款86000元。借款有被告亲笔书写并按手印的借条为据。2016年11月,原告因自己需要用款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被告方云香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的借条1张,内容显示被告在借条“借款人”一栏处签名,捺指印,注明向原告借人民币86000元。借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银行存款凭证,显示原告于2014年1月27日通过长乐农商银行向被告转账122000元。3、证人陈某证言,证人述称对原、被告之间的债务产生情况不了解,但被告对证人亦负有债务,涉案借条确系证人和原告于2016年10月16日一起向被告催讨债务时被告所写。被告方云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均无异议。庭审期间,原告更正了起诉内容,诉称借款给被告的时间在2014年1月27日,2016年10月16日的借条实际上是债务结算单。本院分析认为,涉案借条形式完整、内容明确,结合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汇款凭证,上述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6000元的依据。综上分析,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黄瑞金与被告方云香之间曾存在资金往来。2016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86000元。借条未注明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陈述、证人证言、汇款凭证,以及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可以认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借贷双方未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可予支持,但应给被告合理的还款期限。讼争债务除未约定借期外也未约定支付利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无息借贷。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借款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期限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云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黄瑞金借款本金86000元;二、驳回原告黄瑞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方云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枫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人民陪审员  谢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