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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石修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石修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173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范楼镇丁寨村大胡楼村。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工。被告:石修虎,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修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