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八公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7)皖0405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安徽东宏鞋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辑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