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祁红英与被执行人罗庆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祁红英,罗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3号申请人执行祁红英,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28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被执行人罗庆芳,女,彝族,生于1974年12月2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申请人祁红英与被执行人罗庆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云092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罗庆芳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祁红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罗庆芳于2017年8月30前支付10000.00元;二、被执行人罗庆芳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三、被执行人罗庆芳于2017年12月30前支付10000.00;四、剩余10979.00罗庆芳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祁红英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