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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8执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谢慧莲与车品勤、胡小平、刘亮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慧莲,车品勤,胡小平,刘亮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1138号申请执行人谢慧莲,女,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车品勤,女,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胡小平,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刘亮祖,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2016)川1528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慧莲于2016年12月23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对被执行人房屋进行查封,另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20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