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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明珠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明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651号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法定代表人:兰金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大连明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大营镇大营村。法定代表人:张连煜,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大连明珠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合同价款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明珠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