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4行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生泰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生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376号原告陈生泰,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台湾地区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友,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珺玮,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田旭东,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生泰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平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立案后,本院根据原告陈生泰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陈生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生泰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生泰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吴薇审判员  贾毅审判员  程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