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诈骗罪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6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27日,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诈骗罪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柏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文芳申请执行标的67900元未执行到位,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张明全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