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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付荣与周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付荣,周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3执4号申请执行人:王付荣,男,1986年2月24日生,彝族,云南省耿马县人,个体户,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荣军,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德县,现住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付荣与被执行人周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我院(2016)云0923民初2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周荣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付荣借款本金51300元,利息18016元,两项合计693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周荣军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周荣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暂时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周荣军,本院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穆云松执行员  高建弘执行员  王发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蓉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