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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金坤与陈庆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坤,陈庆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3民初373号原告:黄金坤,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广西博白县,住勐腊县。被告:陈庆华,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黄金坤与被告陈庆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金坤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黄金坤负担。审判员  孙尉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