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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江平与刘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平,刘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198号原告周江平,女,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刘卓,男,1985月2月1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周江平与被告刘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周江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江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江平承担。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