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江平与刘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江平,刘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198号原告周江平,女,197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刘卓,男,1985月2月1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原告周江平与被告刘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周江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江平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江平承担。审判员 程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