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与被告贾广应、李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贾广应,李小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1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边天龙,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芬,该行高级专员。被告:贾广应,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被告:李小胜,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与被告贾广应、李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以被告贾广应已完全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贾广应于2017年6月5日完全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天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