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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字第3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达古拉与英格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古拉,英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字第3109号之一申请人达古拉,女,49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英格尔,女,55岁,蒙古族,教师,现住翁牛特旗。申请执行人达古拉与被执行人英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英格尔在hhhhhhhhhhhhh账号为hhhhhhhhhhhhhhh中的存款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账户hhhhhhhhhhhhh。二、将被执行人英格尔在hhhhhhhhhhhhh账号为hhhhhhhhhhhhhhhhhh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一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