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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5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兴正与吴彩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正,吴彩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393号原告:李兴正,男,汉族,1981年6月5日出生,住。被告:吴彩玲,女,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原告与被告吴彩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兴正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未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之前,原告李兴正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雨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