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蔡兰英与鞠金华、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兰英,鞠金华,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永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502号原告蔡兰英,女,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襄阳市襄明区。委托代理人涂明波,大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代收法律文书的一般代理。被告鞠金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亚县人,居民。被告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金沙北路花炮广场。法定代表人胡显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礼花路礼花城商贸大夏4��。法定代表人颜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兰英与被告鞠金华、浏阳市鼎顺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永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浏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兰英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兰英负担。审判员 李桂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