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普与周斌、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普,周斌,毛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506号原告:原普,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周斌,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毛卫国,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原普与被告周斌、毛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周斌、毛卫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普撤回对被告周斌、毛卫国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