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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村振兴模具厂与青岛斯坦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村振兴模具厂,青岛斯坦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972号原告:周村振兴模具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经营者:李健,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青岛斯坦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曾军,经理。原告周村振兴模具厂与被告青岛斯坦德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周村振兴模具厂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村振兴模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0元,减半收取251.00元,保全申请费301.00元,共计552.00元,由原告周村振兴模具厂负担。审 判 员  褚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助理审判员  杨丛丛书 记 员  班金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