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王一彬、舒丽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王一彬,舒丽茵,夏法起,吴志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3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848453509N,住所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宝幢街88号。诉讼代表人:吴心毅,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系原告单位职工,住青田县。被告:王一彬,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住址青田县,现住青田县。被告:舒丽茵,女,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住址青田县,现住青田县。被告:夏法起,男,193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青田县,现住青田县。被告:吴志兰,女,193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青田县,现住青田县。在本院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诉被告王一彬、舒丽茵、夏法起、吴志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38元,减半收取87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常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钟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