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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顺与谢涛、李秀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谢涛,李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77号申请执行人:李顺,男,生于1990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谢涛,女,生于1992年12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李秀清,女,生于1965年7月23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李顺与谢涛、李秀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20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谢涛、李秀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涛、李秀清返还彩礼40320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涛、李秀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及证券等信息。本院在二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当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二被执行人无工作,也无其他收入来源。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公司进行调查,李秀清系该公司个险部代理业务员,有业务就有收入,无业务便无收入;谢涛以前也是公司代理业务员,因其长期无业务,现已与公司解除了代理关系。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秀清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至县支公司的收入账户予以冻结。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二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彩礼40320元。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俊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