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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文世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世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温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0行初40号原告:文世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文世开,男,生于1953年10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邓科、杜长坤,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南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2009312203X。法定代表人陈晓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中荣,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中伟,綦江区永新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第三人:温纯德,男,生于1958年3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文世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温纯德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文世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以被告重庆市綦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诺自行撤销农村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号为(2011J)9937号】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世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世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文世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已纳)。审 判 长  谭 毅人民陪审员  陈乐惠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