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姜萍与姜晓华、许奇所有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萍,姜晓华,许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166号申请人:姜萍,女,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姜晓华,女,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许奇,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萍与被申请人姜晓华、许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萍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姜晓华、许奇价值697757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愿意为姜萍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姜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姜晓华、许奇所有的位于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号×栋×单元×楼×号一套住房(备案号:15×××2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姜萍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敬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