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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王圣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王圣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192号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机场货站1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刘晓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川,男,1983年3月19日生,汉族,该原告公司员工,住青岛市。被告王圣强,男,1982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圣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张方栋人民陪审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