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恢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小兵、湛承平、郭伦卫、林家文与田洪吉诈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兵,湛承平,郭伦卫,林家文,田洪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902执恢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何小兵,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金寨乡。 申请执行人湛承平,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赤岩镇。 申请执行人郭伦卫,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赤岩镇。 申请执行人林家文,男,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住旬阳县石门乡。 被执行人田洪吉,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南井街。 何小兵、湛承平、郭伦卫、林家文与田洪吉诈骗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汉滨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何小兵、湛承平、郭伦卫、林家文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902执恢字第1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