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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终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袁州区洪塘小军贸易批发部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2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州区洪塘小军贸易批发部。上诉人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袁州区洪塘小军贸易批发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山东百慧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玉东审判员  丁保华审判员  邹征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