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文圣、淄博周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圣,淄博周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赵文圣,男,1968年3月21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居民。被执行人:淄博周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959号。法定代表人:郭亮,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文圣与被执行人淄博周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交付过付款257195元,收取执行费3957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杨金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