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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肖桂香与李祝峰、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香,李祝峰,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1147号原告肖桂香,女,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本县。委托代理人佘国建,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祝峰,男,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被告王波,女,汉族,双峰县人,居民,住双峰县。系被告李祝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香与被告李祝峰、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桂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肖桂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1900元,由原告肖桂香承担。审 判 员 朱国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